一、过错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因为该过错导致了患者医疗损害后果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三、无过错责任。在医疗行为中,只要医疗机构使用了不合格的医疗产品,比如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血制品等,导致了患者人身受到损害的,无论其医疗行为是否有医疗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是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提供者的责任,医疗机构在赔偿后可以找具体责任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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