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交伙食费,伙食费标准根据本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而定,伙食费标准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10元。
(1)公安机关对行政拘留期间的行政拘留人员可收取伙食费,伙食费标准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10元。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本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具体确定当地拘留所的收费标准,并报省计委、财政厅备案。
(2)各拘留所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县级以上部门核发的《票据准用证》,领购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定额票据。
(3)行政拘留人员伙食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专项用于行拘人员拘留期间的伙食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4)各拘留所要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坐支、挪用。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拘人员伙食费收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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