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2、但二者存在着以下区别:
(1)权利的性质不同。个人隐私属于人格权,而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属性。
(2)权利的客体不同。隐私权所保护的个人隐私包括个人信息、个人生活(或个人私事决定自由),而商业秘密仅保护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权利的主体不同。个人隐私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成为隐私权的主体。因为个人隐私受到法律保护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大众传媒大量登载涉及个人的桃色新闻和庸俗流言,二是公众尤其是受害者感受到侵犯个人隐私所带来的极大精神痛苦。这表明隐私权从产生之日起就是保护公民个人的,只有公民才有精神痛苦的情感。而商业秘密的主体主要是法人及其他组织,且个体工商户仅占少数。
(4)构成要件不同。商业秘密要求信息必须在客观上适合于在商业活动中实施,并能创造出积极的效果,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而个人隐私则不要求这些内容。
(5)侵权的行为形式不同。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为都涉及刺探、调查、披露、公开或者传播等形式,但侵害个人隐私的行为还包括干扰个人生活(或妨碍个人私事的决定)。
(6)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现行法律对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为都规定了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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