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会作为公司股东或股东大会的执行机关,公司法并未对董事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定,而是规定了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2、就董事会而言,公司法主要规定了其相应的职权,具体来说,包括这样五项职权:
第一,为股东会服务,包括召集股东会、向股东会汇报并执行股东会决议;
第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三,制定公司事关重大的方案,包括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以及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等公司形式变化的方案,需要强调的是,以上这些方案董事会仅仅只是负责制定,但最终的决定还是由股东会来进行的;
第四,搭建公司整体的管理框架,包括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并制定公司基本的管理制度;
第五,决定公司高管的聘任和报酬事项,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法律依据:
3、《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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