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非常普遍,这是因为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中往往从现任职务来判定是否为直接主管人员,公安机关的性质就是打犯罪,初步认定上也只是表面认定,实践中单位犯罪员工有责吗,公安机关即使认为抓捕错误也不会主动提出取保候审等变更强制措施,三十天内案件会移送到检察院的批捕科,由检察院批捕科来决定是否是否批捕,虽有推卸责任之嫌,但公安机关这种作法也是可以理解的,如果不批捕羁押三十天内对嫌疑人也起到了震慑和教育作用,关键的问题是如果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很明显抓捕错误,检察机关很好判定批与不批,如果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案件,作为形式审查的检察院批捕科就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其实批捕科也是最好的普法宣传员,这个阶段处理得好法律会得到人民的尊重,处理就会都法律的不信任,因为这个阶段除了是案件的分水岭,也是嫌疑人及家属承受能力的分水岭。
尤其是针对单位犯罪或共同犯罪中涉面广,影响面不可小觑,作为员工犯罪很多亲属甚至嫌疑人绝大部分都认为自己认为是冤枉的,如何做到事实求实,公平公正,让嫌疑人及家属心服口服,维护法律的尊严,恐怕不仅仅是责任的问题,也是对办案检察官专业水平及对法律精神的理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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