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一般提交如下证据:
1、书面劳动合同;
2、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包括工资条、银行对帐单、工资领取签字表等);
3、社保缴费证明;
4、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5、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6、“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7、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8、考勤记录;
9、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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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能够证明仲裁申请事项的其他证据材料。
此外,能够证明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业务文件、介绍信,以及往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材料也可作为证据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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