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债权人申请支付令而开始。
有权提起支付令申请的,是依法享有债权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被申请人是依法负有清偿义务的债务人。
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9条的规定,支付令的申请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债权人申请给付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偿付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 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务关系是单向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三、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支付令的申请书应写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请求给付金钱的数量,或有证价券的数量及种类,以及请求给付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
四、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的申请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由审判员一人对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的方式,是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审查的范围,包括下述事项:
1、主体资格审查。
2、请求内容的审查。
3、请求的事实和证据的审查。
4、支付令能否送达债务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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