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音、录像、提取并保管有关证据等措施使证据价值保存下来的一种诉讼行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证据进行保全:
(1)证据有可能灭失。
(2)证据以后难以取得。行政诉讼的法定种类有七种,同时大队当事人提供证据有明确的要求。证据也会在被提供后,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严格的辨认和核实。
2、证据保全申请须记载下列内容:
(1)对方当事人的名称、请求保全的事项;
(2)应保全的证据,包括证明申请人具有请求权的证据和证明保全的必要性的证据;
(3)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
(4)依该证据应证明的事实。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被保全的证据必须能够证明争议的行政法律的法律事实以及其他待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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