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211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应该是没有利息的。也就是说借款人无需给付从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之间的利息。但从起诉之日应视为催告之日,也即借款人开始逾期还款之日,故借款人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付清时止,需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支付。
无息借款,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也作出类似的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的,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该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因此可以参照刚才的规定和解释主张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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