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理交通事故的需要公开的信息包括:公开告知各当事人或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公开事故调查事实和证据,出示现场记录图、事故照片、检验鉴定结论等;公开事故责任认定依据和责任认定结论等。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等,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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