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指的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约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
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
三是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保证合同可因下述原因而归于无效一:
无效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
(一)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
(二)主债权人一方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三)国家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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