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弃婴要同时符合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两方面的条件。
收养人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
3、无子女;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6、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7、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8、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2、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
3、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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