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身份证能够正常使用,只要不违背刑诉法第六十九条限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限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准许不得离开所寓居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能够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限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行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前两款限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差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再次交纳保证金、提议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背取保候审限定,需要予以逮捕的,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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