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原来的诉讼收费办法和国务院新通过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均规定,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由当事人分别预交。按照这条规定,同一方当事人为了共同的利益,共同提出上诉,虽然上诉人为两人或多人,但因他们的上诉请求是共同一致的,人民法院在预收上诉费时,只需按一方当事人预收上诉费,而并不按照上诉的人数分别预收每个上诉人的上诉费,这在实践中也并未产生多大争议。但是,当原审中虽然同为一方当事人(同为原告或同为被告或同为第三人),但上诉时分别有自己独立的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其上诉请求各不相同,有的还互相对立,这时该如何预收上诉费,因收费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产生了争议。有的认为,原审中同为一方当事人,只要有一人交纳了上诉费,其他同方当事人可以不预交上诉费。 原审中虽然为同一方当事人,如果他们的上诉请求是相互独立甚至对立的,则应分别按其上诉请求预交上诉费。这是因为:
首先,如果其中一人交纳了上诉费则其他人可不交纳上诉费,由于他们之间的上诉请求是独立的甚至对立的,只预收其中一人的上诉费是不公平的;
其次,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因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互不相同,也应按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预收上诉费;
第三,二审结案时,也应按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是否获得法院的支持来确定各上诉人如何负担上诉费,上诉费的
最后计算也应计算各上诉人不同上诉请求应交纳上诉费的总额。当然,对于其中相同上诉请求的上诉人上诉费用,可只按相同请求由一人预交。
总之,相同请求按相同请求统一计算收取,不同请求应当分别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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