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 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 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不足部分,由机动车所有人在其自行购置的商业保险中补足或自行承担。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险。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80,000 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8,000 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 元人民币。
3、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8,000 元 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800 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100 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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