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属于六级伤残。六级:轻度智能损,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三肢瘫肌力四级;截瘫双下肢肌力四级伴轻度排尿障碍;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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