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男方在患精神病期间女方可以离婚。
(2)女方婚后发现自己的丈夫患有精神病,且丈夫的精神病病情久治不愈,夫妻感情因此破裂的,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
(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4)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5)如果丈夫的精神病病情轻微,可以控制,且夫妻双方感情比较好的,也可以维持婚姻现状。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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