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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25条新规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来源: 最后更新:23-10-26 09:05:17

导读: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有教育、教学经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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