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遇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时,可以选择理性的维权方式,如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来解决。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1.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3.物业管理企业不发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4.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5.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二、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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