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照经营,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相关法律规定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处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法律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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