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抗美援朝老兵去世后,其遗孀是不能继续享受其待遇的。参加过抗美援朝的军人中,有离休干部,老复员军人,退休人员、农村户籍退役老兵等四种不同的待遇,但是所有的待遇、补贴和照顾都是对于其本人的,除了故世当时有关部门发给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以外,其他所有的待遇在故世后就会直接取消,绝不会荫及家属和后代的。
2、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要求: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要求必须同时具有,缺一不可。单位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发放的,怎样分配,授予爱人,这些相应限定的,主要由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扩展资料:
3、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国务院、XX委令第608号公布 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XX委令第602号修订)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从1954年11月1日起,我国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因此,1955年入伍并入朝、1958年退伍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不属于复员军人认定的范围,不能享受在乡复员军人待遇。根据《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之规定: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可以享受老年生活补助。目前的补助标准为:每服役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25元。1955年入伍,1958年退伍且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其每月的老年生活补助为:25×4= 100元。我国还限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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