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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