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指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行为。
2、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犯罪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它不仅影响国家税收,冲击本国工商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主权和尊严,败坏社会风气,滋生现象,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有极大的危害性。
3、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并处偷逃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4、对于单位普通货物、物品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行为,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规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5、法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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