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为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才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故意的心理,表现为对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是明知的,但知其不合格仍然作为合格产品提供给武装部队。不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不构成本罪。本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用设施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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