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后,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工伤等级给予员工相应的赔偿: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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