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派出所对于违法行为人是没有独立决定行政拘留的权力的,其应当经过上级公安部门的批准才可以进行行政拘留。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 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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