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劳动仲裁的有效期为一年时间。
二、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三、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5、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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