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限定:“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丧命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丧命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工人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到革 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工人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限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人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限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贴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据此,如果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但无丧命,不符合上述限定,不能视为工伤,应按工人医疗保险的限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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