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合法的承包关系中,承包人具有经营自主权,该权利包括有权决定是否雇用他人以及雇用何人。《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判断劳动关系的依据是用工事实。因为承包人具有经营自主权,所以承包人与所雇劳动者之间是独立的用工关系,劳动者与发包人之间并无用工事实,所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基于发包人允许承包人以其名义从事经营并从中获利的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4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包人须作为共同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该劳动者原来就是发包人单位的职工,那么,在发包人未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该劳动者依然与发包人建立劳动关系。该劳动者从属于承包人劳动,是履行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如此,发包人与承包人成为劳动者的共同雇主,发生劳动争议的,可比照劳务派遣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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