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私企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以及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构成挪用资金罪,要判刑。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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