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但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才属无效。
2、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在性质上应属于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3、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不会因卖房人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而无效。对于买方来说,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前应当仔细核查房屋的权属情况,尤其是应该要求出卖人出示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并仔细核查。房屋买卖双方就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该合同不会因标的房屋为无证房屋而无效,但因为不能取得房产证导致买方不能按约定时间办理贷款手续的,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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