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2.因此,继承开始后,如果继承人想放弃财产继承,应当在遗产分割处理之前,明确表达自己放弃财产继承的真实意愿;没有明确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财产。
3.在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如果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或者接受遗赠的人明确表示放弃财产继承,该部分被放弃的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而不是由遗嘱中指定其他人来继承,此时有权继承财产的人,首先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即身故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来共同继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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