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企业兼并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企业兼并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处理企业兼并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一35条。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16条明确了企业享有联营、兼并权。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2)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3)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人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4)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3、法律依据: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2)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3)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人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4)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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