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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