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公证工作在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大有可为。
2.公证机构可以在知识产权创造设立、运用流转、权利救济、纠纷解决、域外保护等环节提供公证服务,实现对知识产权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保护。
3.如公证机构可以接受委托或依据当事人申请,对市场(含电子商务)中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公证购买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经营者在KTV、影院等经营场所未经许可播放音乐、影视等作品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展会现场展出商品涉嫌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集中销毁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4.鉴于公证在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2017年6月,司法部、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加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对于充分发挥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作用起到了积极的保障和助推作用。
标签: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hunanyuer.com/falvbaike/2025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