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租房不可以转租或出租。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会被收回房子。
2.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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