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铺噪音归于环保局管理。市民遇噪音扰民可以向环保部门进行投诉或联系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报警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解决,只能委托律师起诉,要求停止侵害。居民区的噪音标准应控制在45分贝-55分贝之间,超过这个标准的音量,即属噪音扰民。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处罚:(一)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以及疗养区、风景名胜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或者广播宣传车的;(二)采用发出高大声响的方法招徕顾客的;(三)从室内或者公共区域发出严重干扰他人噪声的;(四)未按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特种车辆警报器的;(五)在禁止机动车、船行驶的地段和时间行驶机动车、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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