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结(离)婚、购房、直系投靠需办理户口移入或移出者,持需要提交的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需要提交的材料:属于婚迁的凭《结(离)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属于居民入住新建(购)住宅的凭《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证》或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持居民户口本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属于投亲的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往农村的,需个人书面申请、村委会、乡(镇)政府同意接收证明,持居民户口本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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