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需要受伤的当事人和鉴定所的有关鉴定人员积极配鉴定过程,作为本次事情的当事人应当自觉积极提供相关的资料,物证和需要的研究材料,老实回答鉴定人员的询问,不应做出拒绝被询问的行为;
2、第二,在整个鉴定过程中是不能够瞎编乱造做虚假提供假材料,假如虚报资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这样的情况下还会足以构成犯罪行为的,如果确实构成犯罪了是可以被追究其中的刑事责任的;
3、第三,出现本次事故的当事人是不能够私自去变更法医鉴定书的内容的,不然的话该法医鉴定书是视为无效的;
4、第四,出现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的,能够去申请经过当事人和鉴定人员已经协商好去的公安局或者司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该部门(其实就是司法部门)是可以到鉴定所再次鉴定的。所以尽量能注意好就注意好,能尽量避免好就尽量避免好,缺少一个需要注意的地方都会造成不必要的后果出现的。
标签: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hunanyuer.com/falvbaike/195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