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适用对象为:
1、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3、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等。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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