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有毒食品罪立案条件包括:
1、销售者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2、销售者在食品销售过程中,掺入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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