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避孕套可以作为组织卖淫罪嫖娼的证据。
2、避孕套只是一种物证,以其存在形式证明案件的相关情况。根据证据分类来说,避孕套是一种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组织卖淫行为的存在,还需要其他证据证实。例如卖淫人员、嫖娼人员及组织卖淫人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等。
3、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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