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梯维保单位应当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h。
2、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属于一般事故,可对付有责任的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法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六十四条 下列情形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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