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采取安全措施的宠物伤人。
(1)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宠物伤人。
(1)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3、危险宠物伤人。
(1)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民法典》第1247条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第三人过错造成宠物伤人。
(1)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2)被侵权人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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