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2、劳动者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
3、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4、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劳动者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5、劳动者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
6、劳动者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劳动者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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