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实因为劳动者的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损失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发,但需在一定限度内,即每月扣除额不能超过月工资的20%。
2、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先应审查双方是否在劳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是否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审核其相关约定、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确定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有无及大小。如果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规章制度依据,依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该损失可以用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单位可以直接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工资的20%,且扣除后剩余金额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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