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安置房可以贷款。对于拆迁安置房贷款的办理条件,不同的地区,其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如果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可以参考以下办理条件:
(1)具有本市区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在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新开户职工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
(3)实际发生拆迁安置房的行为;
(4)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安置房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且个人信用良好,具有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借款人夫妻双方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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