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的第一步是申请与受理
公民或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二、公证的第二步是配合公证处审查阶段
1、当事人应主动配合公证处的审查工作,接受询问,并在制作笔录中核对无误后签名,当事人确实不能签名的,可由本人盖章或按手印。
2、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到现场作实地调查。
3、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三、公证的第三步是公证处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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