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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抗辩角度有哪些

来源: 最后更新:23-08-19 04:45:50

导读:被告可以从哪些角度抗辩(一)逾期不能正常交付1.被告可以提出诉争房屋逾期交房系因不可导致,非因自身原因,故自身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如遇不可抗力或因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
被告可以从哪些角度抗辩
(一)逾期不能正常交付
1.被告可以提出诉争房屋逾期交房系因不可导致,非因自身原因,故自身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如遇不可抗力或因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政府指令;因市政配套设施接通延误或市政府规划变更以及其他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延期,出卖人可以据实予以延期。


2. 即使答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针对逾期交房约定的支付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请求法院依法下调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


(二)“一房二卖”
被告可以以原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购房款为由主张购房合同无效。原告已构成事实违约,所以被告有权临行处理所涉房屋且被告不应返还原告所交款项。


(三) 故意隐瞒相关资质
被告可以辩称自身并没有故意隐瞒资质,原告自身未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或是以事后取得资质为由抗辩。
(四)质量瑕疵
1.被告可以主张案涉房屋已达到法定交付条件,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案涉房屋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验收,取得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等系列合格证明,符合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及国家规定的房屋交付标准。
2.被告可以提出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及损失,并无证据证明真实、客观、合理。
(五) 宣传广告失真
1. 被告可以提出其宣传内容有政府文件及相应依据,不存在虚假宣传。
2.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被告已经尽到充分的提醒和注意义务,不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虚假宣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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