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联与其他征信机构的差异从目前所得的信息来看,两者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联补充了央行征信、国家信息中心等在互联网信息上的不足央行征信数据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信联数据则部分来自金融机构、参股的各大互联网平台,包括网贷平台、互联网公司等。
2、数据结构上的差异央行征信中心更多是结构化数据,信联可能包括非结构化数据。非结构化数据包括网络图片、视频、聊天记录等,而不仅仅是数字信息。
3、信联将专注于个人金融信用的搜集与使用国家信息中心除了部分金融信用数据之外,还与许多电商平台合作搜集电商违约失信信息,纳税信息、产品不合格信息。而信联除了将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搜集信贷数据信息之外,还将与网贷平台、网络小贷、互联网金融机构联结。
二、信用信息共享的边界以及风险问题
1、隐私保护与数据共享的边界公民应当具有隐私权,信息共享需要有边界。信联整合了网络金融信息个人数据,国家信息中心整合了个人与企业信用信息,这些征信公司数据几乎涵盖个人生活方方面面。
2、征信的界限在是否会损害到公民的切身正当合法利益无论是国家信息中心,还是央行征信中心,或者信联其数据都应服务于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当个人与企业有正当商业诉求,依靠征信机构的信用背书,获得服务。
3、风险问题仍然无法避免信联与各家征信机构让每个人、每个机构的信用程度可以被计量,信用良好者因此享受到便利,信用不佳者举步维艰。个人隐私、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盗取等问题无法忽视。
三、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与信息隐私权平衡的具体建议
1、建立完善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将对信息隐私权的保护写入宪法,在民法典中明确隐私权的保护内容和方式。
2、管理环节中个人信用征信与信息隐私权的平衡
规定征信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我国征信立法应明确规定征信机构对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必须建立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信息查询内部分级管理制度和个人信息数据库访问监控制度,并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确保信息安全。
3、利用环节中个人信用征信与信息隐私权的平衡
从程序上限制个人信用信息的提供我国信贷消费的发展决定了我国市场将对信用信息产生极大的需求,而我国征信业才刚刚起步,不宜同时采取目的范围和程序限制方式来限制征信机构的提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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